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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宁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宁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已完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宁夏畜牧兽医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从数量上看,全区有1046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纳入统计范围的畜禽养殖户有40.7万户;从规模化和非规模化占比看,全区奶牛、蛋鸡、肉鸡、生猪和牛肉规模化养殖比例分别为92.5%、57%、66.8%、44.7%、8%;从区域上看,局部地区形成散养密集区。在养殖配套产业方面,全区有93家专业从事有机肥生产的机构,商品有机肥设计产能约260万吨。这些畜禽养殖及相关单位遍布全区5市22个县区,且主要在农村地区,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人员有限,能力不足,针对畜禽养殖单位监管环节、监管内容、监管要求、监管尺度等截至目前均没有系统规范,总体上存在监管对象数量大、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等突出问题。开展《技术规范》修订,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全生产周期污染防治技术的规范,是提高自治区畜禽养殖行业环境管理精准性和监管效能的迫切需求。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代替 DB 64/T 702-2011《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与 DB 64/T 702-2011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对框架进行了拆分重整(见第8章、第9章,2011年版的第6章、第7章);

  b)对框架进行了新增(见第6章、第7章、第10章、第11章、第12章、附录和参考文献);

  c)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

  d)结合现行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导向对总体考虑重点关注资源化利用和环境容量,针对原标准的总体要求内容提出现阶段新要求(见第4章,2011 年版的第4章);

  e)对畜禽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小容积核算给出了核算公式及主要参数参考值(见附录A);

  f)对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及其具体实施计划作出具体要求(见附录B);

  g)修改了术语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等部分内容(见第2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0章、第11章)。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总体要求、选址与场区布局、饲养环节污染预防、粪污收集与贮存、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利用、废气治理、污染物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畜禽养殖合作社、畜禽粪污处理场(站)的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污染物监测:

  1.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监测。

  2.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监测内容、点位、技术手段、频次、采样和测定方法等应按照 HJ 1029 规定执行。

  3.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涉及的农用地地块土壤环境按照 HJ/T 166 进行重点监测。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管理:

  1.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处理场(站)应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培训制度。

  2.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处理场(站)应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检修情况、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作为日常管理工作档案,至少保存 5 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记录可参照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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