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解读《工业园区空气污染自动监测技术指南》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团体标准《工业园区空气污染自动监测技术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随着全国各地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出城入园”工作不断深入,工业园区已经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全国有国家级开发区552家、省级开发区1991家,此外,市级及以下行政单位也建设有大量工业集中地。工业企业的聚集发展,形成了污染组分复杂、无组织排放普遍、来源复杂的现状,加大了监控管理难度,在VOCs、恶臭、颗粒物减排评估、环境预警、应急处置和信访处理等工作中存在迫切的监测监控需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环大气〔2020〕33号《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要求,工业园区开展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应建设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环办监测函〔2021〕218 号《十四五全国 PM2.5与 O3协同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提出工业园区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范围、监测项目、监测布点、建设方式,明确了工业园区空气污染自动监测的要求和时间表,表明此项工作已经进入业务化工作流程。为此亟需相关的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和推动工作。
无论是城市臭氧及PM2.5空气质量污染管控需求还是工业园区特征污染监控监管需求,构建全面的工业园区特征污染自动监测网络体系是园区空气污染管控的主要手段,是大气污染精准管控的重要抓手。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园区配置了相关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但是由于管理分散、应用缺乏,发挥的作用有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网络建设缺乏系统规划;②监测因子缺乏代表性;③监测质量和规范化不完善;④重建设轻运行,仪器运转状态差,监测数据有效率低;⑤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滞后。因此,构建自动监测技术指南,从而指导园区构建空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网络,对于管理支撑意义重大。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725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33703 自动气象站观测规范;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33672 大气甲烷光腔衰荡光谱观测系统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园区空气污染自动监测网络的构成、设计、建设、运行、质量管理和数据应用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园区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空气污染自动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涉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园区。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或异味污染突出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生产或大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氢氟碳化物(HFCs)的企业或园区的相关监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监测点位布设:
园区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园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厂界,或大型石化、化工企业重点污染装置集中区域,宜设置在装置2-50 m的主导风向下风向位置。重点污染企业、重点污染装置集中区域可根据管理需求增设传感器监测点位。重点污染企业和装置区域可根据装置和企业排污许可证及排放清单,或参考走航监测结果确定。
边界监测点位的布设要求如下:
a) 边界监测点位应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重季节的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工业园区边界,兼顾排放强度大的污染源区域。
b) 监测点位数目应根据园区面积、主导风向和重点排放源分布情况等综合考虑。面积在10 km2以下的工业园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边界监测点,面积在10-50 km2的工业园区应设置不少于3个边界点,面积超过50 km2的工业园区可根据管理需求增加点位。园区面积越大、排放源越分散,宜设置更多监测点位。
周边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园区周边或第二主导风向下风向距园区边界4 km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以及其他方位距园区边界2 km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
监测物质:
根据工业园区及重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等,综合考虑区域产业的物料、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情况和环境风险等级等选取监测的污染物。根据监测技术的可达性,可以分阶段开展监测。优先考虑光化学活性较强、嗅阈值较低、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开展监测,逐步涵盖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污染物,具体监测的污染物请见附件。
监测方法:
按照监测项目类别可分为常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其他无机污染物、温室气体和气象要素。按照监测方式可分为点式监测、线式监测、网格监测、移动监测、遥感监测和开放式监测。按照应用场景可分为环境质量评估、污染特征监测、污染特征分析、应急监测、预警及溯源。按照监测方法的优先级级可分为基本配置与扩展性配置。工业园区空气污染自动监测方法和级别划分请见附加。
运维监管要求:
按照如下要求开展运维监管:
a) 运维方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换、改动自动监测设备或使其非正常运行。如仪器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
b) 监测系统主要技术参数应与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保持一致,如确需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应开展参数调整实验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参数调整测试报告;
c) 站点责任方应建立运维监管制度。监管内容包括且不限于站房环境、仪器设备状态、数据完整性与有效性、运维和质量控制工作完成率、表格记录与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监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运维总结会、第三方现场核查等;
d) 使用时间超过8年,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应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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